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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谷昔偉 徐振宇 工會主席不滿崗位調整,與單位發生糾紛被解雇,勞動仲裁後不服,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二審判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違法,判令支付經濟賠償金60750元及工資差額1440元。
  2004年,馬某進入聖密克公司工作,2008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生產主管,並兼任代理工會主席。後聖密克公司調整馬某工作崗位,雙方發生糾紛,致馬某2013年1月至5月未能到崗,聖密克公司按月支付該期間工資共4060元。
  同年6月,聖密克公司向馬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馬某認為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違法,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並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認定雙方2013年5月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工資差額1440元,但馬某5個月未到崗,酌情支付經濟補償金29211元。
  裁決後,馬某不服,向法院起訴稱,公司擅自調整崗位並不同意其上班,且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程序違法,應當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
  聖密克公司辯稱,馬某2013年1月至5月並未上班,不應再支付工資,且馬某系公司的工會主席,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工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某2012年月薪為5000元,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月薪為3375元,2013年1-5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月。公司解除與馬某勞動關係事先未通知工會,亦未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與馬某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單方解除其生產主管職務,致使其未能履職,非馬某本人原因,對於2013年1-5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仍應支付,但馬某要求以在崗月薪5000支付工資於法無據,應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付,考慮到公司已按月支付4060元,還應補償1440元。儘管馬某為聖密克公司代理工會主席,崗位上具有特殊性,但並不能因此免除單位通知工會並聽取意見的義務,由於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違反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雙倍標準支付賠償金。一審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後,聖密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程序違法須賠償
  據該案二審承辦法院呂敏介紹,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應當履行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等義務,雖然這一義務僅是程序性要求,但是這一程序對於保障勞動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進勞資雙方通過自我協調化解糾紛,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四十七條、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並聽取意見,未履行該義務,即使解除的理由充分、正確,亦屬程序違法,須按經濟補償金雙倍標準賠償。
  呂敏法官說,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可以在起訴前予以補正。本案中,雖然聖密克公司不能以解除合同具有正當理由或馬某工會主席的身份而免除通知工會的義務,但公司可以在仲裁階段對於該程序性義務予以補正,而該公司直至起訴前一直怠於通知工會,應當承擔違法後果。  (原標題:工會主席不滿調崗被解雇 法院判決單位違法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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